秦皇岛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标准2012年秦皇岛市中考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标准
(限定2010年5月底以前获得创新实践奖励成果)
1.本标准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冀教基〔2012〕6号文件中关于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的有关精神制定,适用于2012年我市所属县区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2.学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作为2012年我市各县区和市直属高中招生的必要条件,列入初中毕业生升学附加分项目,成绩为0—30分。
3.学生创新实践成果指体现学生创新素质发展的科学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设计、科技观察发明、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文学艺术创作、工艺制作、电脑制作、航模海模车模制作等创新成果。
4.学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指对2010年5月底以前我市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学习期间所形成的在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创新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创新实践成果的量化评价。
5.学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分为四级十二等第,即县区级一、二、三等奖,市级一、二、三等奖,省级一、二、三等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每一级的每一个等第评定为不同的分值(具体分值详见附表)。
6.对学生个人项目获奖的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按照相应的级别和等第为该毕业生评定分值。对集体项目获奖的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按照相应的级别和等第为该项目每一个成员均评定相同的分值。
7.同一个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以最高级别获奖等第为该项目的评价最终结果,初中阶段获得的相同项目奖励不重复计分;不同项目可以累加计分,但累计加分项目最多不超过三项。
8.学生创新实践获奖成果评价实行申报确认制,对没有申报的创新实践获奖成果不予评定和计分。
9.学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的依据为获奖证书、获奖名单公告,二者缺一不可。
10.本标准由秦皇岛市教育局制定并发布,解释权属秦皇岛市教育局。
1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